推动类案示范调解 有效化解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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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与某织染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同为某集团旗下的某织染公司与张家港某公司吸收合并(两家公司位于同一厂区)。某织染公司存续,张家港某公司解散注销,双方合并后原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织染公司承继。织染公司与张家港某公司134名劳动者协商至织染公司工作,劳动者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岗位,并进行培训,工作内容、工资水平均无明显变化。上述劳动者未至织染公司工作。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该批劳动者陆续向张家港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多项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织染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为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选取4件不同类诉请的典型案件作出示范性判决。劳动者提起上诉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与苏州劳动法庭共赴织染公司开展示范性调解,在4件不同类诉请典型案件调解成功形成指引后,组织其余劳动者与织染公司全部达成诉前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因集团内部公司吸收合并,引发百余件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繁多,矛盾激烈。法院积极发挥类案示范裁判的引领作用,优先选取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先行判决,通过实地调研、走访企业,推动类案形成示范调解,促进百余件劳动争议在诉前实质化解。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协同开展诉源治理的工作成效,推动实现将劳动争议止诉于源、息诉于调、化诉于理的优质效能,积极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