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性质上应认定为劳动报酬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江门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25日,某纺织公司因搬迁厂房需停产,向包括司徒某在内的员工出具《搬厂期间放假协议》,给予三种方案供员工选择,其中司徒某选择第一种方案,即公司每月补贴1350元的生活费,在放假期间员工可以自行到其他单位打零工,但需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回公司打卡报到。签订协议后,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1日公司复工,司徒某按照约定定期打卡报到,但公司未向其发放停工期间生活费。司徒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纺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案经仲裁及一、二审审理,最终支持了司徒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

  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付出劳动则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约束并不仅仅来自劳动合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规定部分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本案中,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且依然要求劳动者定期打卡报到,故用人单位仍对劳动者进行人事管理,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期间生活费,该生活费并未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应是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生活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