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陶某系某幼儿园教师。2022年3月14日中午,陶某在幼儿园食堂吃饭时,在取餐处不慎被防鼠板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
2022年4月1日,单位为陶某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依据门诊病历、劳动合同书、同事证明等材料,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陶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该幼儿园规定的工作作息时间为7:30-17:30,期间,11:00-12:00轮流在单位食堂就餐,职工用餐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可以看出,职工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在单位食堂就餐是该单位每天总体工作安排的一个环节,单位食堂应属职工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职工在食堂就餐的行为应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范畴,因此,陶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