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早退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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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严某某系某日用品公司打包工,工作时间8:00-17:00。2022年3月5日下午15:40,严某某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骑摩托车离开公司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肩关节脱位,颅内损伤,左脸颊皮下血肿,多处皮肤浅表损伤。

  2022年12月1日,严某某向经开区组织人事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向某日用品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严某某系擅自离岗发生事故,属于旷工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组织人事局根据出院记录、工资卡银行流水、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路线图、同事证明、打卡记录等证据,以及区组织人事局工作人员对毛巾班长王某某所作的谈话记录,了解到:严某某平日里下班打卡时间均在17:00-18:00之间;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00-17:00,17:00之前不能离岗,17:00后是否加班随意,如果加班到20:00后有额外奖励。严某某当天15:40左右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公司,17:02发生交通事故。经开区组织人事局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严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暂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尤其强调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严某某系未请假擅自离岗,提前1.5个小时下班,明显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且严某某从单位到家正常约需半小时,但其花费了1.5个小时还在途中,明显不符合要求。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不公平,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