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某系某工厂职工,因与工厂就加班工资的标准、支付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然仲裁委以“申请材料不齐备,五日内不能补正”为由对宋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后宋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工厂辩称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委为前置程序,因宋某申请材料不全仲裁委未予受理,应当视为未经仲裁程序,应驳回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
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做实质性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且该案中,宋某并非因自身原因故意不备齐申请仲裁材料,该纠纷由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经审理裁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劳动仲裁委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所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
法官评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限期不能补正”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暂无明确规定,但该案中所缺材料确系非劳动者自身原因拒不提供。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参考相关法律及解释精神的基础上,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