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蔡某原系某企业职工,后通过招考被其他单位录用。该单位在为蔡某办理入职手续时发现原企业虽为蔡某办理了社保登记但始终处于欠缴状态,并告知蔡某如社保欠费该段工龄将不予认定。蔡某无奈个人垫付了社保费,之后就垫付的社保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以及追索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争议,均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蔡某的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评析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作劳动争议处理,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但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交社会保险费、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加社会保险险种、变更参保地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向用人单位追偿而发生的争议,并不是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处理解决。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劳动者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