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调岗有风险,企业领导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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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睢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13

案情简介

  古某系某公司总部驾驶员。2017年10月某夜,古某在该公司员工QQ群中针对某部门负责人发表的“口号性”言论予以讽刺,并表达了对公司加班、奖惩制度的不满。次日,该部门负责人即要求古某辞职,遭到古某拒绝。该公司遂发布《人事岗位调整通知》,以“工作需要”为由,将古某调整至某村镇分点担任保洁员。古某不满该人事调整拒绝到岗,向仲裁委申请裁决,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古某在员工微信群中发表的讽刺性、牢骚性言论确属不当,用人单位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虽然人事调整系用人单位对自身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但其在劝退未果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调岗行为具有明显的报复性和惩罚性,于法无据,应予纠正。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古某与公司相互谅解,公司承诺在不低于原工资标准并征得古某同意的基础上对古某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情的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用人单位“非善意”的岗位调整迫使劳动者辞职或“被辞退”,劳动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