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股东更换 不影响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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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睢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常某于2015年8月与徐州某园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常某在该公司担任总账会计,年薪120000元。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8月,该公司仅支付常某工资98000元,后该公司以股东已更换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常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其的工资合计262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有权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克扣。常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该公司处从事总账会计工作,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应当向常某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该公司未及时支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判令该园林公司支付拖欠常某的工资款262000元。后该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企业内部股东更换不影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不得以股东变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作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应该守法、诚信经营,当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采取拒绝、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不法的方式转嫁损失。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采取协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暴力讨薪,伤人伤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