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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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睢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夏某自2012年6月起进入徐州某箱包公司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箱包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夏某办理社会保险。2018年10月,夏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以夏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夏某申请劳动仲裁,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仲裁申请,该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判决不支付夏某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睢宁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该公司进行释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放弃办理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即时向夏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法官评析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也不得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使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的责任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避免引起劳动争议,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