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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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睢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王某经他人介绍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后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右眼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该公司对工伤认定不予认可,无法达成赔偿意见。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余万元。

法院裁判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因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故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劳动者一旦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就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所以,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沉重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