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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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睢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严某与承包商胡某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后严某联系工人施工。在胡某支付工程款后,严某仅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并携剩余工程款逃匿,在人社部门通知其整改、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后,仍未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40余万元。严某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项,人社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后严某投案自首,经讯问,严某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裁判

  严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在用工后均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农民工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一环,保障其获得薪酬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办理劳资纠纷案件中,注重刑民协同,线索移送、一体化办案,发挥刑事的惩处、制约与预防功能。因此,用人单位等用工主体应以本案为鉴,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