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年初至某饭店工作,从事收银员、采购、店长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饭店亦未给李某办理社会保险。后因店铺转让,饭店经营者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合同。李某要求饭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经济补偿金未果,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个体工商户虽为个人经营,但作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用工过程中,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在饭店从事收银等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形成了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饭店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由于店铺转让,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亦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大公司的事情,像个体工商户这样的小本买卖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必要规范用工。殊不知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往往会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障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践中,有些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虽形成工作合意,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随意解除用工,损害劳动者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要留心保存可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牌、饭卡、工作服等。同时更重要的是向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作为自己维权的有利保障。用人单位也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