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生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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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射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日,李某某与某生物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保密内容包括某生物公司的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及技术秘密;保密期限包括劳动合同期内、生物公司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及解除聘用合同后五年内;某生物公司支付李某某保密津贴每月180元,保密津贴随工资发放,后双方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2017年8月22日,李某某向该生物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双方于2017年8月24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确认终止劳动关系。2017年9月,李某某向射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生物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4万余元。在仲裁庭审中该生物公司不要求李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遂仲裁委未支持李某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李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生物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一个月的保密补偿金和解除保密协议后三个月的保密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生物公司支付李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离职竞业限制条款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未作约定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予以准许,此时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另行主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某在与生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生物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