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染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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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射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30日,陈某某到某印染公司上班。工作近一年后,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于是陈某某与该印染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用工期限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该印染公司在合同中甲方处盖章,并注明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陈某某在乙方处签名,注明签订的时间是2017年11月28日。后因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向陈某某发放工资,陈某某辞职离开了。随后陈某某以该印染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印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10个月的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陈某某的主要请求。印染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印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某某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逾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将用工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日期写为用工之日即倒签劳动合同,如果签订日期写为实际签订之日,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补签的劳动合同,能够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若未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而倒签的劳动合同,如果未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即有规避法律惩罚的嫌疑,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印染公司拖欠了未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且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印染公司的倒签行为未与陈某某协商一致,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向陈某某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