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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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洪泽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7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纸制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兼司机工作。因该公司主要经营生产环保材料、纸浆、造纸专用设备等易燃物品,故严格控烟、禁烟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原告张某与公司管理人员汤某因工作意见不合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张某吸烟,汤某阻止,张某未听取劝阻与汤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以张某在办公室吸烟、出言顶撞辱骂领导为由,依据该公司《人事管理规定》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被驳回。后张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纸制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人事管理规定》,但该公司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张某告知了该规定或张某对该规定是知晓的,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被告主张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故认定被告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满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的要件。用人单位承担对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举证义务,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公示的方式可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告知、集中培训、单位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以电子证据证明公示或告知的,须提供原始载体及网页截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