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涉嫌违纪停职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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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洪泽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11

案情

  被告贸易公司成立时,原告马某入股并任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2010年1月,原告马某与被告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5月,被告贸易公司认为原告涉嫌侵占公司车位款问题及其他职务侵占行为,对马某作出停职检查、停职期间配合理财小组查账工作并取消马某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决定。后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支付停职期间基本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贸易公司以原告马某涉嫌滥用职权、侵占公款等违纪违规行为为由对其停职检查系公司行使自主管理权,并无不妥。但在原告马某被停职期间,被告贸易公司并未解除与原告马某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停职调查期间过长,被告贸易公司既不安排上岗,也不发放基本生活费,剥夺了原告马某的劳动权利,损害了基本生活保障,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故判决支持了原告马某要求被告贸易公司支付停职期间基本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合理的用工管理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履行的一方主体,应当依法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停职期间劳动者并未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相应合理停发劳动者部分工资,但在劳动者停职期间应当支付其基本工资或生活费。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停职期间停止发放其全部工资待遇,有损于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