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贸易公司经发起设立,原告马某入股并任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马某入股资金占公司股份30%。后被告贸易公司认为原告马某涉嫌侵占被告车位款及其他职务侵占行为,对原告马某作出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取消原告马某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决定。停职检查期间,原告获悉被告贸易公司现发放其他高管工资中含有入股奖励工资,经计算其应得入股奖励工资5148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贸易公司支付入股奖励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故原告主张的入股奖励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入股奖励实质上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原告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利益,具体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一种持股方式,故不属于基于劳动者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理涉范围,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入股奖励工资未予支持。
法官点评
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是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基础,本案原告主张的入股奖励属商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与劳动法律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对法律关系正确定性,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