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5月,被告周某因自家屋顶修缮需要,找到被告苏某并要求其再找人维修。被告苏某电话联系原告钟某,以被告周某名义要求其一同修缮屋顶。原告钟某在修缮过程中不慎从屋顶掉落受伤。后钟某向法院起诉周某、苏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周某抗辩其将屋顶修缮工程交由被告苏某承包,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钟某为被告周某提供劳务,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被告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为原告钟某提供安全的工作设施,也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应对原告钟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苏某受被告周某委托,找寻原告钟某与其共同修缮房屋,被告苏某与原告钟某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时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使跌落摔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由被告周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钟某自负30%的责任。
法官点评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的义务,提供劳务一方自身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