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工商登记,其与被招录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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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洪泽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7

案情

  原告余某经介绍到被告某养殖场上班,工作内容为喂鸡及观察鸡状况,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80元/天。某晚,住在某养殖场的原告突发疾病由被告韩某(养殖场出资人)送至医院治疗,花费若干。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养殖场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医疗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告某养殖场未依法注册登记,其厂房与机器设备系被告韩某从原养殖场的合伙人处承包而来,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协议,原养殖场已被撤销登记。

裁判结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韩某除前期给付原告的医疗费等20000余元外,再补偿原告余某17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逾期不付被告承担5000元违约金,原告可以一并申请执行;二、此次纠纷双方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法官点评

  企业并非法律术语,对此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实质要件为以盈利为目的,具备固定的场地、生产设备、工人、资金等。形式要件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本案被告某养殖场符合上述企业的实质要件,虽未登记,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可以认定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本案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符合社会价值导向,即守法经营对己有利,违法经营必将付出比守法经营更重成本,引导经营者依法登记、依法用工,良化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