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金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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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邳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1日  阅读量:30

  简要案情

  2017年,刘某进入烟台某设备公司工作,入职时,出具《个人声明》一份,载明因个人原因,自己办理社保事宜,自行缴纳社保金。2023年,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烟台某设备公司补缴刘某社会保险费。烟台某设备公司补交上述费用后,向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刘某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应由刘某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滞纳金,该委作出决定书,以烟台某设备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对烟台某设备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烟台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便被告刘某在入职时与烟台某设备公司就参加社会保险达成约定,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金,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烟台某设备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烟台某设备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在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责令整改后补缴社会保险金时支付的滞纳金,系对烟台某设备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依法应由烟台某设备公司自行承担。此外,烟台某设备公司辩称已按月向刘某发放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烟台某设备公司要求刘某承担滞纳金及返还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的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的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本案中,虽然刘某在入职时就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