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间,县某福利院因经营需要,与小宇等十一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并未约定期限。2022年3月,福利院单方面通知小宇等11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就工资补偿事项未做处理。经多次协商无果,小宇等11名职工到法院请求诉前调解。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派至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法官及调解委员会联合组织调解下,双方当日达成一致协议,约定该福利院一次性支付小宇等11名职工经济补偿金,小宇等11职工在收到经济补偿金后,双方即解除劳动关系。该福利院于当日下午将补偿款全部支付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典型意义
依托基层调解组织力量进行诉前调解,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不仅省去了立案诉讼的繁琐程序,还使矛盾止于诉前,有效防止纠纷“由简变繁”、杜绝矛盾“演变升级”,达到了促进和谐、维护公平的良好司法效果。
法官说法
本案中,福利院口头通知小宇等11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且并无证据证明小宇等人存在违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刘河法庭程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