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30日,某公司对明明作出了调岗决定,将其工作岗位由客服部调至安保部,并要求其7月报到。明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继续在原岗位正常工作。后该公司以其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不合格,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为由对其予以辞退。明明遂申请劳动仲裁,蕲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明明经济补偿金及被扣发的工资。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明明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工作内容为客服员,后明明一直在该公司任客服专员一职。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范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客服部客服员,原告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对员工进行调岗且未能同时举证证明调岗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被告不能胜任原岗位,故其调岗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且员工明明收到调岗通知后,及时表达了拒绝调岗的意见,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正常工作。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明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被扣发的工资。
典型意义
调岗行为的背后是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应有合理的规范及程序来调和冲突。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无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能援引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解决纠纷,只有正确把握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界限,才能实现劳资双方利益最大化。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双方协商一致解决。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一庭许澜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