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9月1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9月18日至22日刘某在公司上班,但忘记在钉钉上班软件签到考勤。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未在上班软件签到的按旷工处理,并按当天工资的两倍扣罚”对刘某进行处理。
案情解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刘某已履行劳动义务,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该期间的工资,并扣罚一倍工资的行为,于法无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2016年9月18日至10月11日工资合计245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