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很重要,不然要付“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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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江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祝某于2016年3月28日进入滨江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前端开发一职至2016年9月26日,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上调基本工资为3500元。申请人从任职开始至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祝某2016年4月28日至9月2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差额161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