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保险工伤仲裁劳务就业工资失业事业
法律法规规定细则意见办法解释通知纪要综合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人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人社厅南京市政府南京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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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8月进入某餐饮公司工作,并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2016年6月24日,张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解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不依当事人意志改变。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仲裁委遂裁决该餐厅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