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于2015年3月进A公司工作,从事售货员岗位,月工资2500元,A公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到2017年12月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陈某怀孕,为保胎陆续提供医疗证明要求休息,2016年3月,A公司支付陈某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辞退陈某。陈某于2016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A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撤销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A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陈某在“三期”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A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除非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否则该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