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职员,2013年加入该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王某工作经常拖沓敷衍,公司领导也曾多次指出,要求其改正,但王某仍然我行我素。因此,连续两年年终考核虽然王某都完成工作任务,但公司领导对王某的考核结论都是不合格。2016年5月,公司最终向王某下达了辞退函,提前一个月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一怒之下将公司诉至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存在二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该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王某的岗位职责,其据以解除的依据仅仅是单位的年终考核,而这个考核结论最终由单位领导决定,因此不具有提前公示性和客观性;同时,该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其对王某进行了调岗或培训后,王某仍不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