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李被A公司录用,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六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正常工资的一半。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考虑到如今刚毕业,就业不易,就签订了这份试用合同。六个月期满后,A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不予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未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小李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A公司与小李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依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不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A公司在小李的“试用合同”期间,支付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半,因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数额发放给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