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为帮助同事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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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机械公司一号生产线5机台的操作员。2020年4月10日,李某某在二号生产线帮助同事操作机台时,不慎被设备割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开放性损伤伴骨质、软组织缺损。

  2020年9月8日,李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机械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李某某在未经上级领导的同意下,私自串岗操作不熟悉的机台才导致受伤,而非在本职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区人劳动局根据工资卡银行流水、工作牌、门诊病历、同事证明等材料以及区人事劳动局工作人员对某机械公司操作工王某、齐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外,即使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本案中,李某某“串岗”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同事生产操作,且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故李某某的行为只涉及到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当然,如果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比如因私人原因“串岗”聊天,嬉戏等,就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