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途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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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19年12月24日,张某某拜访客户后,返回公司途中,在芙蓉路与叠嶂路交口,因下雨路滑骑电动车不慎摔倒受伤,张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外伤,胫骨平台骨折,髁间棘骨折,侧副韧带损伤。

  2020年1月10日,公司为张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初诊病历、公司考勤记录、客户出具的证明、同事及领导手写证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张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蕴含着两个“因工”,其一外出是工作原因所致,即其出现在受伤害的时空环境是因为工作;其二受伤害的直接原因亦是工作所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