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卢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环保科技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2020年8月,卢某在昆明出差期间身体不适,8月31日卢某返回合肥,当晚经医院诊断为:腹痛、心肌梗死等,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日死亡。
2020年9月24日,卢某妻子胡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卢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环保科技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区人事劳动局根据劳动合同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场大巴发票、门诊病历、死亡证明,某环保科技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区人事劳动局工作人员对某环保科技公司安环副部长陈某某、总经理助理谢某、卢某妻子胡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了解到:卢某在昆明出差期间身体不适,经领导同意后回合肥看病,2020年8月31日晚21:00,卢某到达合肥市其父母家,当晚23:00由其妻子胡某某陪同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腹痛、心肌梗死等,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日死亡。经开区人事劳动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卢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本案中,卢某在昆明出差时感觉身体不适,提前返回合肥,回到其父母家中,到此时其因工外出就已结束,后由其妻子陪同前往医院治疗,抢救无效后死亡。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