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甲系合肥经开区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操作工。2018年5月17日,朱某甲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在佛掌路与紫石路交口东侧自己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重度损伤,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显示: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未划分,建议民事诉讼)。
2020年6月24日,朱某甲父亲朱某乙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朱某甲的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根据朱某乙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交通事故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材料,确定事发经过后,认为其超过工伤申请的一年时效,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给朱某乙。
复议诉讼
朱某乙对不予受理工伤决定不服,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合肥市人社局维持了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的认定结论。
法律评析
本案中,伤者父亲认为伤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法申请工伤,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忙于照顾伤者也未能及时申请,该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中止。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民法典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此案中,伤者虽被诊断为植物人,无法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但其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无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