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及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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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25

案情简介

  胡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餐饮公司的服务员,因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处于停业状态。为保证员工工资收入不降低,同时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经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后,某餐饮公司与区内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共享用工”合作,某餐饮公司将包括胡某在内的40余名服务员安排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仍由某餐饮公司负责(费用由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给某餐饮公司,疫情过后归还员工给某餐饮公司)。2020年3月16日,胡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作业时,不慎踢到架子下的轮子制动装置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4近节趾骨骨折。

  2020年3月30日,某餐饮公司为胡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劳动合同书、“共享用工”合作协议、胡某工友手写的受伤经过证明、初诊病历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某餐饮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部分由某餐饮公司为胡某向市人社局申报,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赔偿部分某餐饮公司与某电子科技公司协商处理)。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共享用工是指不同用工主体之间为调节特殊时期阶段性用工紧缺或富余,在尊重员工意愿、多方协商一致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将闲置员工劳动力资源进行跨界共享并调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体,实现社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员工供给方降低人力成本、员工需求方解决“用工荒”、待岗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多方共赢式新型合作用工模式。“共享用工”的合作成为国内企业应对新冠疫情进行积极自救的一次创新之举。

  共享用工的工伤责任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输出单位和输入单位可以自由约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实践中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要求输出单位一方先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向输入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