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维修工摔伤,该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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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23

案情简介

  王某系空调安装工,自2016年1月起,接受合肥经开区某冷暖设备工程公司安排,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2016年4月15日,王某在安徽东南骨科外科医院中央空调安装过程中,不慎被空调风管砸伤左脚,诊断为:左足拇趾开放性骨折。

  2016年9月20日,王某以某冷暖设备工程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缺少必要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后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了其与某冷暖设备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7年11月13日补充提交了材料。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冷暖设备工程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单位反馈称,王某不是其公司正式员工,东南外科医院空调安装其已经承包给田某等人,不应认定王某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王某的两名工友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并结合证人证言,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王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某冷暖设备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工作场所不固定、按维修安装空调型号及台数计算报酬,是其工作性质及行业习惯所决定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某冷暖设备工程公司发给王某盖章的《技术服务资格证》,并对王某工作进行管理,要求王某遵守管理规定;且王某的工作(空调安装维修)是某冷暖设备工程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足以证明王某与某冷暖设备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