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操作工,2016年4月1日,丁某某在单位车间操作车床时,车床产生的长条状铁屑缠绕其右足,割伤右踝,诊断为:右足跟切割伤,右跟腱断裂,右踇长屈肌腱、右趾长屈肌腱、右跖肌腱、右腓骨长短肌腱断裂,右胫神经、右腓肠神经断裂,右胫后动静脉、右小隐静脉断裂。
2017年1月5日,丁某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反馈称,丁某某在工作时间没有按照公司定人定岗制度工作,私自违规串岗,造成伤害,是违规串岗、违章操作造成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丁某某的同事徐某做了询问笔录,并结合证人证言、工资卡网银转账回单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丁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违规串岗、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是否能认定工伤。现实生活中,因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伤害时有发生,此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工伤认定采用无过失赔偿原则,即职工是否违规操作,并不影响工伤认定,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尽量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