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餐饮管理公司主管,公司安排其在梅山路中医附院食堂上班,2017年10月22日,张某下班后,准备接小孩后顺路回家,骑电动车出中医附院大门不远,在屯溪路之心城门口,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受伤,诊断为:胸部外伤,肋骨骨折,肺挫裂伤。
2017年11月22日,公司为张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路线图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张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顺路接小孩是否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该路径不能简单机械地将工作地至居住地的最近或者最佳路径作为唯一路径,还需要考虑职工因日常生活所需进行的合理绕道。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上的买菜、接送小孩等情形都是能够达成共识,是认为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路线怎么算是合理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张某小孩就读的学校距离其工作地不超过1公里的地方,同时学校方向与其回家方向一致,不存在明显的绕道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