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电器公司员工,2017年7月6日,王某某在单位清理下水道过程中晕倒,诊断为:硫化氢中毒。
2017年8月21日,公司为王某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考勤记录、同事证明、初诊病历及出院小结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王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
本案中王某某在单位工作时中毒,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