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在制止业主乱倒垃圾时被打伤,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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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21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公司安排其在肥西县上派镇绿地新都汇小区从事安保工作,2017年6月21日,张某某制止业主倒装潢垃圾时受伤,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2017年10月24日,张某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保安服务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单位反馈称,张某某与业主王某打架致伤,不应认定工伤。区人事劳动局依据肥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人证言,了解到:业主王某在倒装潢垃圾时,绿地保安张某某按照物业管理要求制止其倒垃圾,王某不听劝阻,将垃圾车硬往上抬时,车把手打到张某某左边肋骨处,确定事发经过后,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张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保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被打,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其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处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