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葛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电器公司的员工,2017年4月19日,葛某从总装办公室赶着去制造部办公室参加质量月总结会,因总装办公室一楼大门反锁,没找到钥匙,担心开会迟到,就从二楼翻窗爬树下楼,不慎歪伤右脚,诊断为:右跟骨骨折。
2017年5月4日,公司为葛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会议通知、考勤表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葛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
根据常理判断,事发当日,由于门被反锁,葛某被困于总装办公室内,其选择从二楼窗户翻出,爬树离开,可以认为是一种快速、可行的脱困方法,且其急于离开是为了赶着去制造部办公室开会,也与工作相关。因此,可以认定葛某爬树时受到非其本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与工作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据此,葛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葛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