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舍休息时摔伤致死亡,能否认定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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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康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管业公司的操作工,2017年9月10日,康某在单位宿舍三楼卫生间不慎摔倒受伤,9月11日经合肥急救中心诊断为:颅脑外伤,呼吸心跳停止。

  2017年10月10日,公司为康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从锦绣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并对康某同宿舍的员工及单位车间负责人进行询问,了解到:9月10日傍晚,康某及另外两名同事在方兴社区大排档吃饭,康某喝了二两白酒,20:00返回单位宿舍,21:30左右在宿舍洗手间摔倒致头部受伤,未就医,9月11日15:00被同事发现躺在宿舍床上没有呼吸,报警后,经合肥急救中心诊断为:颅脑外伤,呼吸心跳停止。确定事发经过后,区人事劳动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职工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从事工作的岗位。本案中,死亡职工是在宿舍在休息期间发生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