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工作时受伤,可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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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32

案情简介

  罗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建设集团公司木工。2015年10月5日,罗某某在单位承建的刚果(金)金沙萨FIKIN现代城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外架上坠落摔伤,诊断为: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

  2016年9月26日,罗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建设集团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书面反馈意见。区人事劳动局依据诊断证明、出国劳务合同、项目部出具的工伤情况说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罗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实施,促成了劳务大军走出国门的“淘金热”,境外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境外发生的工伤事故,是否受国内法律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事故,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