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职员。2016年5月31日,徐某某去单位食堂就餐途中,在过道处不慎跌倒摔伤,诊断为:右肱骨骨折。
2016年6月23日,公司为徐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工作打卡记录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徐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徐某某在通往单位食堂的过道处摔伤,是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视作“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