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86

案情简介

  吴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股份公司销售经理,公司安排其在山东分公司工作。2016年6月22日,吴某某在办公室工作时,突发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

  2016年7月4日,公司为吴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对山东分公司两名员工做了询问笔录,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吴某某为工伤(视同工亡)。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其中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发病”的起始时间却仍然是审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