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工(也是小区业主)回自家修吊灯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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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12

案情简介

  尤某系经开区某物业服务公司电工,公司安排其在省烟草专卖局及烟草小区的物业处工作。2015年4月24日,尤某从专卖局配电房骑电动自行车前往烟草小区,准备维修自家吊灯(尤某也是烟草小区业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左胫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

  2016年3月29日,尤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物业服务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反馈称,尤某提前离岗,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尤某的两名同事做了询问笔录,了解到:电工平时在专卖局配电房值班,有电话要求维修时,就去现场干活,当天尤某骑车带同事一起前往烟草小区维修吊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确认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尤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尤某家住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维修自家吊灯也是其工作范畴,故其前往烟草小区回家修吊灯可视为因工外出,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认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