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尤某系经开区某物业服务公司电工,公司安排其在省烟草专卖局及烟草小区的物业处工作。2015年4月24日,尤某从专卖局配电房骑电动自行车前往烟草小区,准备维修自家吊灯(尤某也是烟草小区业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左胫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
2016年3月29日,尤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物业服务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反馈称,尤某提前离岗,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尤某的两名同事做了询问笔录,了解到:电工平时在专卖局配电房值班,有电话要求维修时,就去现场干活,当天尤某骑车带同事一起前往烟草小区维修吊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确认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尤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尤某家住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维修自家吊灯也是其工作范畴,故其前往烟草小区回家修吊灯可视为因工外出,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认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