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停车费时被殴致死,能否认定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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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杨某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经单位安排,在合肥经开区某写字楼从事停车收费员工作。2016年8月16日晚,杨某某在向一辆苏A牌照的轿车收取停车费用时,车主拒绝交费,并殴打杨某某致其重伤,诊断为:全身多处击打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6年8月25日,公司为杨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莲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杨某某为工亡。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此处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