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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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10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黄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中学的教师。2014年4月20日,黄某某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过程中,在东黄山进行拓展训练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腰肌扭伤,腰1椎体骨折。

  2015年4月17日,黄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中学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某中学反馈称,认可黄某受伤经过,但认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黄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组织对员工的拓展训练属于因公外出,因此应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