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3月15日,公司以刘某无故旷工为由向刘某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公司设有工会,并于庭审中主张其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按法律规定事先通知了工会,征求了工会意见,但没有证据证明。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主张其在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已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征求了工会意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在起诉前也未就相关手续进行补正、完善,故刘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事先通知了工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解除程序违法,该公司应当向刘某制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