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至2021年7月底,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因追索工资、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差额14852元。李某和公司均不服裁定,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2451.61元。
法官点评
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的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赔偿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