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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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沭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史某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自2018年11月份开始为史某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至2020年11月份。史某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裁决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史某经济补偿金44668.32元等。物流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自2015年6月到物流公司工作后,公司一直到2018年11月才为史某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属于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之情形,物流公司应向史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4668.32元。

法官点评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