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邢某于1967年4月出生,2018年12月入职某食品公司,2022年1月,邢某因确认劳动关系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邢某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系女职工,入职时已超过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邢某请求确认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